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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外单位资格申请
 
  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,国内各单位聘请外教必须通过所在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检查,并经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批准取得聘请外国教家资格方可进行招聘,申请外教招聘资格的程序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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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依据
(一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444项“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”。 (二)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〉等的通知》(外专发[2004]139号)中的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》第六条:“国务院部委、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、直属机构外事司(局)提出申请,其它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。”
申请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(二)经过行业资质认可; (三)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,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; (四)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; (五)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、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; (六)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。注: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、培训机构,应运行一年以上,在教师、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,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。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,不受此限。
申报材料
(一)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》; (二)法人资格证书; (三)外国专家管理制度(包括安全制度)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; (四)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:学校和其他教育、培训机构,提交教育、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、《办学许可证》或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其他单位,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。
办理程序
(一)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外国专家局; (二)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做出答复;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或无法补正的,不予受理; (三)受理机关对进入受理程序的申请材料,向省外办、省公安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现场核查; (四)对通过初审的,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; (五)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批件。
办理时限
(一)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;(二)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